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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3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18號
聲  請  人  太子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代  理  人  李育錚律師
複代理人    葉人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1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0000000
002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10000
003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10000
004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1000
005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1000
006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1000
007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500
008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