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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3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佩勳 
代  理  人  韋仰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7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64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威力國際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凃佩勳)
玉山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111年2月24日
500萬元
D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