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90號
聲 請 人 江秀美
代 理 人 陳明哲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43號
公示催告。
二、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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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5-NC0000000~105-NC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