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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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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4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26號
聲 請 人 擎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振宗
訴訟代理人
張芝文
上列
聲請
人聲請
除權判決
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
由
聲請人
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99號
公示催告
,因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
已於民國111年7月12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
正本
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英屬維京群島商康廷寶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謝榮傑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民生分行
111年2月25日
91萬2870元
MSA0000000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