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除字第1446號
聲 請 人 元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原訂民國111年9月23日上午9時30分之
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8月23日上午9時30分。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之。變更期日,除別有規定
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訂宣判期日,因遠逾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3項
所定之宣示期日,且提前宣判對於當事人並無不利,茲變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