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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4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56號
聲  請  人  黃宜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04-NY-0000000-0
1
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