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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4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71號
聲  請  人  易柏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25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1年3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支票部分: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支票無效,應予准許。
 ㈡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支票部分:經查,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52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支票分別為自該公示催告裁定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至9個月內,有上開裁定附卷可憑。而本院網站係於111年3月2日登載上開公示催告,亦有本院網站公告在卷可佐,是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支票之申報權利期間迄自111年9月2日至111年12月2日始告屆滿,在此之前,因未滿申報權利期間,是否有第三人申報權利尚未可知,惟聲請人於111年7月15日即為本件聲請,此有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上之收狀戳可證,是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支票之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之要件,此部分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就駁回部分,如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1
鮪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昌
玉山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1年2月1日
160,000元
FA0000000
3個月
002
鮪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昌
玉山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1年3月1日
160,000元
FA0000000
4個月
003
鮪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昌
玉山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1年4月1日
160,000元
FA0000000
5個月
004
鮪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昌
玉山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1年5月1日
160,000元
FA0000000
6個月
005
鮪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昌
玉山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1年6月1日
160,000元
FA0000000
7個月
006
鮪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昌
玉山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1年7月1日
160,000元
FA0000000
8個月
007
鮪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昌
玉山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1年8月1日
160,000元
FA0000000
9個月
008
鮪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昌
玉山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1年9月1日
160,000元
FA0000000
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