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吉廷工程有限公司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6號
公示催告。
二、
按於一定
期日或
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1年7月1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