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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59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93號
聲  請  人  晟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進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陳素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3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59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迪卡爾綜合設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盟仁
元大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111年3月5日
149,150元
A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