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蘇亮妃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41號
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如不服本
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