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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6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17號
聲  請  人  音悅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芬   
代  理  人  李峻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61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音悅音響有限公司
(負責人:侯芬)
第一商業銀行南門分行
111年2月28日
4萬9,933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