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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6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36號
聲  請  人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吳雪 
代  理  人  江美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屆滿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63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屆滿日期
(民國)
001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薛吳雪)
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1年3月5日
18,000元
0000000
111年6月13日
002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薛吳雪)
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1年4月5日
18,000元
0000000
111年7月13日
003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薛吳雪)
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1年5月5日
18,000元
0000000
11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