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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6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40號
聲  請  人  星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675 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8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64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星鋼實業有限公司/陳志誠
彰化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3月31日
110,901元
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