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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6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59號
聲  請  人  新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淑霞 
代  理  人  陳世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65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程亞雯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
110年9月22日
150,000元
A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