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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7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30號
聲  請  人  大銨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73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程亞雯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
110年9月11日
100,000元
A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