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7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37號
聲  請  人  好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順 

訴訟代理人  洪佩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858 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9 月8 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7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程亞雯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
110年9月9日
50,000元
A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