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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7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44號
聲  請  人  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  表  人  張志成 
代  理  人  陳玉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74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馳昇資訊有限公司/李明祥
第一商業銀行仁愛分行
110年11月30日
20,762元
L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