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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7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83號
聲  請  人    史洪法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徐在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8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78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數
001
頂呱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桂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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