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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7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90號
聲  請  人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吳雪 
訴訟代理人  薛樹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79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1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薛吳雪
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1年6月5日
18,000元
0000000
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