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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8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19號
聲  請  人  張舜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81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南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 0
1
1000
002
南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 0
1
1000
003
南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117
004
南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254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