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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9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20號
聲  請  人  肆伍形物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張家禎
永豐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111年4月25日
37,800元
0000000
2
張家禎
永豐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111年3月10日
18,900元
0000000
3
張家禎
永豐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111年5月25日
37,8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