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63號
代 理 人 鄭安芹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一一年度司催字九二五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
上開本票,經本院以一一一年度司催字第九二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七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