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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9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70號
聲  請  人  楊秀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1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97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捷智商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5NE0000000-0
1
10,000
2
捷智商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5NE0000000-0
1
10,000
3
捷智商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5NE0000000-0
1
10,000
4
捷智商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5NE0000000-0
1
10,000
5
捷智商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5NE0000000-0
1
10,000
6
捷智商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5NE0000000-0
1
10,000
7
捷智商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000000-0
1
1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