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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9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79號
聲  請  人  松勝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志 
代  理  人  陳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多霖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大坪林分行
110年12月30日
1,923,149元
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