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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0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27號
聲  請  人  鋐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秀枝 
代  理  人  吳衍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長億木材有限公司/陳文政
聯邦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1年5月20日
129,900元
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