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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0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36號
聲  請  人  顏銘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203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永富興開發有限公司/彭妙姬
元大商業銀行新店中正分行
111年6月10日
100,000元
A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