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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05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58號
聲  請  人  昀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孟騏
代  理  人  李蓮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68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1年11月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05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昀盛有限公司/段潤萍
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
110年7月5日
16,150元
L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