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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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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0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90號
聲  請  人  豪士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元逸 
訴訟代理人  謝若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3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09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豪士多股份有限公司/邱元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0年8月10日
82,667元
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