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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1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25號
聲  請  人  徐趙玟 
法定代理人  徐學義 
            趙文瑜 
代  理  人  蔡淑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27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1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德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000
1
756
2
德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00~
100-ND-0000000
7
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