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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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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1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80號
聲  請  人  優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雄俊 
代  理  人  賴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18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優承實業有限公司/章雄俊
永豐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1年5月31日
136,5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