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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3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啟天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王馨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0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資華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吳玉枝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山分行
110年9月17日
7,560元
CSA0000000
002
新生五金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林天來
第一商業銀行永春分行
110年8月10日
3,675元
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