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4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唐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83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1 月2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00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01
天美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吳育中)
安泰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0年10月6日
2萬4,000元
AZ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