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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4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代  理  人  陳佳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21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期日
金額
(新臺幣)
利息
付款地
001
冠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鼎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立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許麗惠、廖秀品、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或其指定人
90年12月13日
未記載
1,176,000元
自到期日起年息20%計付
臺北市○○○路0段000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