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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5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蔡克寒(即蔡吳文珍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4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
1
200
002
大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
1
240
003
大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
1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