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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家福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易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騰普科技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10年5月15日
76,860元
HY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