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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6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中 
代  理  人  張舒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11年2月7日、111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60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3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0年10月1日
8,550元
SCAA0000000
4個月
004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0年11月1日
8,550元
SCAA0000000
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