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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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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6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王君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阿丹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E-0000000
1
10000
002
阿丹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E-0000000
1
10000
003
阿丹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E-0000000
1
10000
004
阿丹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E-0000000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