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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翠克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正晧 
代  理  人  洪紫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74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陳品誌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110年6月15日
19萬8,950元
M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