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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7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長新塑膠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後德
代 理 人 黃秀卿
上列
聲請
人聲請
除權判決
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
由
聲請人
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28號
公示催告
,因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
已於民國111年3月16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72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源協企業有限公司(張鑑泉)
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09年12月31日
74,901元
MA0000000
本判決不得
上訴
。
以上
正本
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