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除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子嫣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1紙(下稱
系爭本票),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93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本票無效等語。
二、
惟查,聲請人前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雖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93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在案,然聲請人於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前之111年1月6日即已撤回發票人「廣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林文瓊」部分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准予此部分撤回(見本院
依職權調取之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193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聲請人自無從再聲請含發票人廣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林文瓊在內之系爭本票1紙為無效
。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系爭本票為除權判決,
洵非有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