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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8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75號
聲  請  人  澍豐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琮 
訴訟代理人  謝政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85號公示催告
二、於一定期日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1年4月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87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澍豐園藝有限公司/黃建琮
瑞興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110年11月30日
38,325元
N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