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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9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倢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辰 
代  理  人  陳慧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62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鈡鈦鋼鋁金屬有限公司
鄧秋芳
臺灣銀行城中分行
110年12月31日
37,989元
A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