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仲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LUCKY BLOOM CO., LTD.
即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
裁判斷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20日112年度仲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
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前述裁定已於113年10月30日送達上訴人簽收,有
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上訴人
迄今未為任何補正,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
足憑,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