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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仲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仲訴字第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陳泓達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潔律師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陳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