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保險字第106號
被 上訴 人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保險字第106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為訴之追加,查
本件第二審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參拾陸元(起訴後之利息請求部分,不併算價額,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事項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