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保險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湧勝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00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