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保險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白馬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173,120元(計算式:281,600×32.575=9,173,120,以原告起訴日美金兌新台幣1:32.575計算),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37,8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於第一審所繳裁判費90,001元,尚不足1,881元(計算式:91,882-90,001=1,881),亦應於前開
期間內補繳,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
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