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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保險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再保險理賠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12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張蕙律師
            張育綾律師
            林獻堂律師
被      告  HANNOVER RE MALAYSIAN BRANCH




            HANNOVER RÜCK SE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周俞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佳霖律師
            劉威德律師
            謝佳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保險理賠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肆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
  理 由
一、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為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所明定。訴之變更或追加,為起訴之另一型態,就追加之新訴,其訴訟繫屬時間,應為追加之時點,則在修法後追加之新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自應用修法後之規定(新修正民事訴訟法分區說明會法律問題討論提案編號6之討論結果參照)。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於112年11月21日提起本訴後,於113年11月19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31萬8,927元,及如本裁定附表一(下稱附表一)所示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㈢第270頁、第275頁)。其中附帶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利息部分,仍為起訴聲明請求之範圍內,屬追加新訴,應適用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計其價額;至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附表一編號6至11所示之利息部分,則係在修法後追加之新訴,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故原告請求追加起訴前(計算至本院收受民事聲請追加擴張準備㈢狀前一日即113年11月18日止)之利息均應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45萬6,468元(計算式詳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萬4,44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60萬4,504元,應再補繳9,944元【計算式:614,448元-604,504元=9,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追加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一:
編號
計息金額
(新臺幣)
計息年
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及方式
1
90,600元
10%
自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2
13,987,840元
10%
自111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3
30,858,466元
10%
自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4
17,256,021元
10%
自112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5
5,126,800元
10%
自112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6
668,000元
10%
自112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7
168,200元
10%
自112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8
68,000元
10%
自112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9
55,000元
10%
自11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10
18,000元
10%
自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11
22,000元
10%
自113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總計
68,318,927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831萬8,927元)
1
利息
66萬8,000元
112年5月24日
113年11月18日
(1+179/365)
10%
9萬9,559.45元
2
利息
16萬8,200元
112年5月24日
113年11月18日
(1+179/365)
10%
2萬5,068.71元
3
利息
6萬8,000元
112年5月24日
113年11月18日
(1+179/365)
10%
1萬134.79元
4
利息
5萬5,000元
113年6月27日
113年11月18日
(145/365)
10%
2,184.93元
5
利息
1萬8,000元
113年8月31日
113年11月18日
(80/365)
10%
394.52元
6
利息
2萬2,000元
113年10月17日
113年11月18日
(33/365)
10%
198.9元
小計
13萬7,541.3元
合計
6,845萬6,4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