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保險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淑貞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民國112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聲請人「灌頂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