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保險字第37號
原 告 ZURICH GENERAL INSURANCE MALAYSIA BERHAD
被 告 元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宛靜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原告於中華民國無
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
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
擔保;原告於裁定所定供擔保之
期間內不供擔保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前段、第10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事
起訴狀載明其設立於馬來西亞(Malaysia),於我國境內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本院前依被告聲請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0日內以新臺幣17萬2,929元為被告
供訴訟費用擔保,該裁定已於同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送達原告,有本院112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送達證書為憑,原告迄未依裁定供訴訟費用擔保,有本院收狀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參,揆諸前揭規定,其訴即為不合法,應駁回其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